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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站场改造
2007-01-01 09:02:33 作者:
来源: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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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3-6 点击:254
济 南 铁 路 局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项目 朱刘店站改造工程 甲 方 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 方 中铁三局胶济电化工程指挥部 工 程 概 况 作业地点 朱刘店站 作业时间 2004年10月1日~站场改造完毕 作业内容 对既有朱刘店站进行改造,拆除(1)、(3)、(5)、(7)、(9)、(11)(2)、(4)、(6)、(8)、(10)号道岔,封闭4、6、3、5道。 影响范围 K187+700~K189+100 站内Ⅰ、II、4、6道 施工责任地段:K187+700~K189+100 站内Ⅰ、II、4、6道 施工期限:2004年11月1日~站场改造完毕 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一、监控内容: 1、施工项目及施工范围按路局、分局、建管中心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乙方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地点、扩大施工范围、增加和改变施工项目。 2、施工准备期间不得有超量准备。 3、料具放置不得侵限。 4、按规定进行施工防护,施工过程中不得影行车安全。 5、封锁施工,开通前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6、按铁道部、路局、分局有关安全、行车的管理措施进行施工。 二、安全防范内容、措施 (一)安全防范内容 1、在道岔拆除与联通股道期间,不得影响邻线行车及设备安全。 2、站场改造中道岔拆除、轨排插入、电务配合等影响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施工,必须有建指或监理人员参加,否则,不得施工。 3、拆除后道岔及岔枕必须摆放在指定的场地,不能私自放置,更不能影响列车运行安全。 4、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拦停列车、封锁线路等紧急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施工地段在慢行期间,乙方须对列车进行测速。 (二)、站场封闭施工的防护措施 1、施工前调查清楚管线位置、走向、数量,并提前与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做好管线的迁移与保护工作。 2、插入钢轨长度应事先测量好,在施工前摆放在施工现场并设专职防护人员对施工进行防护监督,保证机具不侵线。 3、道岔拆除施工时, 应按《安规》要求进行防护,经检查安全防护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4、道岔拆除后立即将准备好的轨排插入,然后立即上碴整道,线路的捣固养护必须使用小机群作业,道床必须饱满且捣固密实,捣固完毕经工务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合格达到开通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 5、施工前必须与工务、电务、车务等相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以上部门指定专人到现场监控,经监控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施工。 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一)、共同职责 1、确保行车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分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3、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4、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5、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行车设备管理办法》、《行车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施工地段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须得到甲方签认同意后方可施工。 3该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多种行车设备,乙方除与甲方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外,还必须与其他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否则,严禁开工。 4道岔拆除、轨排插入后,乙方须按有关规定,恢复既有线所有被拆除和损坏建筑物的完好状态,清理施工现场,清筛被污染道床。 5凡影响营业线安全和设备完整的施工项目,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派员配合。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监控人员的管理,当甲方监督人员不到位时,乙方不得开工。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接到乙方通知后,甲方监控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位,实施安全监督。 2、封锁施工,线路开通前会同乙方共同对线路进行检查,最终确认放行列车条件。 3、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制止、纠正乙方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要时,甲方立即向乙方发放“停工(整改)通知书”。 (2)若乙方接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停止作业,甲方可以立即拦停列车并封锁线路,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封锁施工最终确认放行列车条件,如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甲方有权通知车站暂缓开通,造成施工延点,影响列车运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 1、施工期间,乙方不听劝阻,发生严重违章作业或违背协议,甲方除通知乙方外,同时书面抄送建设单位和分局“配合办”,采取制约措施。 2、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定责和处罚办法,按铁道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规定”第7条和26、27、28条执行。 3、施工期间,如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抢修和恢复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乙方应按济铁建发(2004)93号文规定支付给甲方安全监督配合费。文件没有规定的,双方共同调查报建指和青岛铁路分局协商处理,双方共同做好计量配合工作。 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因未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安全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调查,依照调查结果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应责任。 4、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方单位:中铁三局胶济电化工程指挥部 甲方负责人: 甲方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甲方电话:2972555 2972941 乙方电话:0536-8917366 0408-8890 2004年9月 日 2004 年9月 日
备注:1、安全协议签订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未签订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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